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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59****37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1339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恢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永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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