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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5WMJ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977号
    案号 (2021)京04执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 二、被告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利息(以贷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计算)、罚息(以贷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4375%计算)、复利(分为两部分:1.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625%按季计算;2.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375%计算)、违约金2000万元;上述日利率均按照年利率除以36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累计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三、被告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0 000元、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公告费损失260元; 四、被告北京智慧之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就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 875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5 8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瀚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智慧之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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