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4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海宁市硖石街道长丰路北侧、农丰路西侧玲珑府Ⅱ标段项目,其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地面积尘,未对工地北侧临近围挡处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防尘网遮盖,占地面积43.2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明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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