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4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东侧、长丰路南侧国金大厦项目工地内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堆放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2021年7月6日检查时,未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未对工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指导和监督。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明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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