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西、滨海路北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工程,于2021年4月7日工程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工地生活区内污水流溢,在接到我局发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至2021年4月14日,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7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限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明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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