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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9日13时33分,在海宁市江南大道南侧、智丰路西侧亚洲举重训练中心项目工程工地将易腐垃圾(菜叶、菜根)和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工地东侧门口的其他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15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9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3月09日16时12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仍将易腐垃圾(菜叶、菜根)和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工地东侧门口的其他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宁市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许明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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