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31号、(2019)善建罚字〔工程建设〕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王某某等人特大系列串通投标案中,仅在姚庄镇镇村联建两创中心项目承揽过程中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情节尚不严重,但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2018〕23号)的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类等次,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现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拟对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叁万零壹佰零陆元陆角肆分,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九的罚款,即捌佰陆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拟对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捌佰陆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百分之八的罚款,即陆拾玖万叁仟壹佰柒拾玖元陆角柒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明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