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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百联徽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联徽韵商厦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7****5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8765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5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倪思娴、安徽省百联徽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联徽韵商厦偿还借原告李勤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31595元,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应按月息1%另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被告倪思娴、安徽省百联徽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联徽韵商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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