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衢柯卫放罚〔2021〕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放罚〔2021〕4号案件名称: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1、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柯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户名:柯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92101001262241000511)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5 |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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