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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卫公罚[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2种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考虑当事人未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仅涉及床单、被套,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店内床单、被套已存放至保洁柜内。拟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床单、被套)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金华市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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