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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泽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52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廊广民初字第2516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6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0年9月9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50元,减半收取17925元,由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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