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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77****72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788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49000元、期内欠息4708.73元、逾期罚息(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为4074.86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为15.36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08.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75000元;三、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美程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濮晓新对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美程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濮晓新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辰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美程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濮晓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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