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监凯罚处〔2019〕0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四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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