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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凯罚处〔2019〕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四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