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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罚〔202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2、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对李灵达处以罚款20000元,对康斌处以罚款20000元,徐斌辉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62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