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燕兰莉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01MA****PT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28民初19号 |
案号 | (2021)川3428执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普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凉山燕兰莉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向正兴、王远兵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向原告钟小清、姜贵宾支付劳务工资共计123,6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3,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1,387.00元,由被告凉山燕兰莉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向正兴、王远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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