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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6MA****X5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2457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1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唐雨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交付5700000元工程款的法定税票;二、被告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合计103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唐雨根承担3425元,被告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25元。 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尾款付款承诺书,添亿园公司欠付唐雨根工程尾款的金额为99万元。添亿园公司虽上诉称应当扣除管理费,但工程尾款付款承诺书上并未记载,故添亿园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添亿园公司虽提交了工程联系单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联系单上并未写明质量问题系唐雨根的原因导致,添亿园公司也未提交因质量问题而支付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故添亿园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扣除唐雨根工程款9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紧紧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审期间,唐雨根的诉讼请求为:添亿园公司给付工程款99万元及利息,而一审判决添亿园公司向唐雨根支付工程款103万元,该103万元中包括抵扣的税款12万元。二审期间添亿园公司对该12万元的提出了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超出了唐雨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纠正。因此添亿园公司向唐雨根支付的工程款应为91万元。 一审期间,添亿园公司并未提出反诉主张唐雨根向其开具发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唐雨根向添亿园公司开具570万元的发票亦超出审理范围,因此本院一并予以纠正。对于开具发票及税款问题,双方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 二、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唐雨根工程款910000元; 三、驳回唐雨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96元,被上诉人唐雨根承担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上诉人涉县添亿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90元,被上诉人唐雨根承担9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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