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9]第310049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2月26日10时36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4日15点左右开始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屏峰社区东路23号电线杆旁擅自砍伐树木,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并没有发现树木,只发现了两个树坑。随后赶到的望景置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其为了开设工地出入口迁移了两棵树木,在迁移的过程中将要一棵应当迁移的胸径为12厘米的香樟树砍伐掉,并现场出具了《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行政决定许可书》表明其迁移行为经过了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实,当事人将一棵胸径12厘米的树木砍掉,将另一颗胸径为9厘米的树木迁移到了指定的位置。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园文许可【2019】C011号)及相关附件1份。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按树木赔偿价格中二类树木,胸径为12cm,处罚按1.5倍计算:(250+75*2)*1.5=6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望景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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