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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德宝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278****92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2民初1201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1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3619.86元,合计1553619.86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为51906.37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1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5000元;二、如被告戴启彬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熊永新位于安徽省广德市誓节镇莹山村433亩林权(林权权利证书编号:皖广林证字2006第115470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201743)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文后胜、程传华、广德宝胜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0元,原告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9限公司负担1110元,被告戴启彬、文后胜、程传华、熊永新、广德宝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8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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