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拜税罚〔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拜城县萨拉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17年10月25日前办理2017年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在2017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截止2017年10月26日已逾期。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拜城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阿布都沙拉木·吾斯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