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卫公罚〔2018〕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8〕94号被处罚人: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法人。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8年8月18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牛乐乐、赵亮、雷良珠、熊小琼、黄刚、张彪共6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人民东路175号为顾客提供服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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