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织环罚〔201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阿弓镇大桥村,设计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你矿工业广场有大量煤泥水沉积,洗煤厂对面的工业广场处有一个小铁门,部分煤泥水未经处理通过铁门缝隙排入厂外小河沟;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从原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已停用)旁排入厂外小河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煤泥水未经处理通过铁门缝隙排入厂外小河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丛原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已停用)旁排入厂外小河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8年7月17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29号),截至2018年7月26日,我单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6 |
决定机关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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