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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新建的矿井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部分矿井废水、洗煤厂废水、工业广场淋溶废水(呈黑色)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围墙下方洞口及原矿井废水处理站站房流入小道河,且该新建的矿井废水处理设施还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8月18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9号),2017年8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承诺书,明确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你单位壹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你单位壹拾壹万元,累计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2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