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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8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中信执字00646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决定出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 1、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 3、刘勿花; 4、李志升; 5、王钢武。 二、执行标的 1、全部剩余租金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叁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叁角玖分(51637137.39元),扣除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出的人民币捌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841500元); 2、已到期租金的滞纳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以第2期至第8期的租金为基数,自到期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算; 3、未到期租金的滞纳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以第9期至第12期的租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算; 4、租赁物的名义货价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5、公证费: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134911元)。 其中,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15000000元)的保证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先冲抵滞纳金,剩余部分冲抵租金。 三、责任范围 1、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刘勿花、王钢武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刘勿花、李志升作为抵押担保人,应以其已经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就上述债务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应以其提供的质押物就上述债务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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