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天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387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08民初1728号 |
案号 | (2017)湘0408执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17-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颜麒与被告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鸿运数码广场物业移交过渡管理协议》; 二、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衡阳市解放西路16号鸿运数码广场一层1062号商铺返还给原告颜麒,并将该商铺按一层平面图竣工图恢复原样; 三、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颜麒房屋租金6192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止,后段租金另计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以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照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向原告麒麟支付违约金; 五、被告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颜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8元,由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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