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50078****61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1879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6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原告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保理融资款4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的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2、律师费30万元; 二、被告北海德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4400元及逾期利息(以360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庞春远、梁多云、庞春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保理融资款4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的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律师费30万元】。被告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庞春远、梁多云、庞春国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原告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1700万股保通食品股票(证券代码831651)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上述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原告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庞春国持有的600万股保通食品股票(证券代码831651)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上述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庞春国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驳回原告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68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8681.52元,由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德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庞春远、梁多云、庞春国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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