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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0078****61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2民初7667号
    案号 (2019)桂0102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春远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325419元; 二、被告庞春远向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计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为532224元;以尚欠借款本金732541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被告庞春远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如被告庞春远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庞春远持有的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编号为(桂)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28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2300万元为限); 四、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对上述被告庞春远应付款项以庞春远所持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权(以担保金额2300万元为限)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春远追偿。 案件受理费74576元,由原告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被告庞春远、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庞春国、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元华负担727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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