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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0078****61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681民初1294号
    案号 (2019)桂0681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戈借款4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黄戈律师代理费139000元; 三、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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