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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驾驶员王勇民于2022年1月17日9时45分左右,驾驶该公司一辆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黄色车牌浙FN0860)途经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与姚太线交叉口东5米道路时,车上的混凝土废渣抛撒粘黏在子夜路路面上,导致该处城市道路损害。该处城市道路被损害区域长6.3米、宽0.8米,总面积为5.0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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