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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987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4民初1393号
    案号 (2019)辽0404执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兴伟工程款1985600元; 二、被告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峰承担。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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