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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987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126号
    案号 (2017)辽01执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鼎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9,154.78元; 二、被告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鼎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909,154.78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被告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5110,232)?)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阳鼎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38元,由被告沈阳中天银都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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