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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云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774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81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57106.4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之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浙江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徐云夫、董伟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48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浙江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徐云夫、董伟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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