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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云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774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金商初字第00020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6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借款本金13000万元,利息4578835.855元(已算至2014年5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贸支行对被告浙江百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诸葛镇万田村的兰房权证兰字第070003737号(最高额为682万元)、070003738号(最高额为2188万元)、070003739号(最高额为2188万元)、070003740号(最高额为2014万元)、070003741号(最高额为1956万元)、070003742号(最高额为600万元)、070003743号(最高额为552万元)、070003744号(最高额为256万元)、070003745号(最高额为271万元)、070003746号(最高额102万元)、070003649号(最高额为546万元)房产及兰国用(2012)第104-56号(最高额2393万元)、104-20号(最高额158万元)、104-21号(最高额1931万元)土地使用权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云夫、董伟琴、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建国、蔡忠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云夫、董伟琴、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建国、蔡忠丽、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徐云夫、董伟琴、浙江三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董建国、蔡忠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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