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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综越处字[2021]第200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20年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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