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罚字〔202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4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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