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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松)行罚决字[2020]055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温岭市民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招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李某某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五日内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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