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嘉峻涵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7D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60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嘉峻涵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琪货款402792.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2日起以40279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峰对被告苏州嘉峻涵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37666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1元,由被告苏州嘉峻涵纺织有限公司、许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562284004074019251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