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汕自然资监(金平)〔202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莲山采石场于2020年底未经审批,擅自在鮀莲街道莲山采石场项目施工场地内使用林地进行清理、排险,作为道路。经测量,林地面积1561平方米(折合2.3415亩),为省级公益林地(防护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莲山采石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965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9 |
决定机关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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