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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86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2151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和律师费20900元; 三、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吴仁河、刘月英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7元,由被告江西新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尊荣、吴仁河、刘月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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