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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MA****HX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22民初3356号、(2019)粤13民终1559号
    案号 (2019)粤1322执1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博罗县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8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博罗县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30日前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530000元。 三、原告博罗县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160000元。 四、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涉物业移交给原告博罗县永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租赁物业交还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参照原被告双方合同之约定租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预交8050元),由被告中山马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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