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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宝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7****128G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1]453号仲裁调解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4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50946】。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31日已解除;二、被申请人同意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用户名:徐达流,账号6217734800330235),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812元(大写伍万零捌佰壹拾贰元整),该款项包括:1、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709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722元;三、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名(盖章)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本劳动争议有关的请求。四、本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盖章)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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