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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贺市税稽罚【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向税务机关更正纳税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08.7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