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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富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MA****23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1024民初80号
    案号 (2021)冀1024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金富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香河县通利达福利纸业有限公司纸板款1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邓凤萍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天津金富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邓凤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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