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04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1民初2501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恢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华银衡(衡阳县支)流资贷字(2016)年第(025)、(026)号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如数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5 400 000元; 三、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利息1 064 913.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刘安辉、刘素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093、0002094、0002095、0002096号土地使用权依法拍买、变卖所得款项,针对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刘安辉、刘素平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 589.48元,由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刘安辉、刘素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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