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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国土监〔202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四至:东: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南:南环路,西:公路,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459平方米房屋(宗地北面)及1457平方米硬化场地(宗地北面),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5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63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25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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