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国土监〔2020〕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四至:东:中阳置业有限公司,南:南环路,西:公路,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459平方米房屋(宗地北面)及1457平方米硬化场地(宗地北面),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5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63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250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4 |
决定机关 |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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