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7X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5065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21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3611115】。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古茂庆尚欠原告东莞市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款以及服务费共计430000元;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古茂庆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已了结本案的权利义务; 三、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古茂庆按照第二调解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基于本案服务合同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古茂庆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东莞市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第一调解项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强制执行; 四、原告东莞市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清酒; 五、本案受理费4539元,保全费3159元,共7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古茂庆承担3849元(需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市弘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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