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7X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710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2执12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4611779】。一、各方一致确认:解除东莞市美年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庆隆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各方一致同意:三被告分六期共同向原告支付380000元(试运营资金300000元,2020年3月份和2020年4月份保底补偿款60000元,保全费2320元,律师费1768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一期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至原告指定账号:62284806067385088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虎门支行,开户名:洪东龙; 三、各方一致同意:若三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各方基于本案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各方不得再追究对方责任;若三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380000元未付部分及加收违约金100000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各方一致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3664元,保全费23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