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磐国税稽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磐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国税稽罚〔2017〕1号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我局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2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销售小汽车未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015年发生额为2049572.65元(2398000.00/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次检查2015年5月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348427.35元[(2049572.65元*17%]。抵减留抵进项税额348427.35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小汽车2049572.65元未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决定处罚款20000.00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磐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7
    决定机关 磐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