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来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473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47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37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8-08-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归还贷款本金480000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58624.2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17日的复利为2129.76元,自2015年12月18日起,复利以158624.2为基数,按月利率9.98055‰计算至贷款利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8055‰自2015年12月18日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67987元; 三、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对被告叶来兴、叶陆林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横镇东路146号、中兴路167号、岭偶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1900255954、C2417434、C2417432)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叶来兴、叶凤娟对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叶来兴、叶凤娟、叶陆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陆林、叶凤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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