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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07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16时4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冯家村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林绒娟。7月8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潘靓波、施韩骁承办此案。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林绒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证据复印件、林绒娟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决定机关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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