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0]021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09日14时36分许,你公司驾驶员俞*根据公司安排,驾驶你公司牌照为浙BN0318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押运员林*一同到小港街道陈山西路停车场装油,对方联系人将危化品3号燃料油输入你们运输车后,你公司车辆驶离准备运往宁海梅林,因电子运单没有详细规定行驶路线,在看到相关禁行标志后,驾驶员俞*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该危化品运输车在沿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南往北向石门山隧道方向行驶时,被附近巡逻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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